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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撞死一家四口 肇事司机一审被判5年

钦州港信息网www.535008.com 发表时间:2009-3-31 文章来源:

    去年12月15日,灵山县檀圩镇见田岭村的陈以甫用小轿车送人后折回喜酒酒堂路上,与参加同一婚宴酒席的梁莹业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梁莹业一家四口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3月23日,肇事司机陈以甫被灵山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五年。 
  2008年12月15日,时年23岁的陈以甫应邀参加那隆镇路司村梁姓朋友的婚宴。当天傍晚饮过晚宴喜酒后,陈以甫驾驶一辆挂广东车牌的马自达轿车送新郎的表哥从酒堂回檀圩镇竹根塘村,然后返回酒堂。19时20分许,当车行至省道310线4公里加700米即那隆镇龙窟村委水果市场路段时,车辆突然驶过左边,与对向驾驶摩托车搭载一家四口也是参加同一酒宴梁莹业相撞,造成两车严重损坏,梁莹业和其妻子黄某以及一个10岁一个7岁的两个儿子当场死亡。
  肇事后,陈以甫拆除轿车车牌后弃车逃逸。当晚,灵山交警、刑侦、派出所等各警种的民警分成若干个组开展了大面积的搜查。逃到附近山岭躲避了一整夜又在亲戚家躲了大半天的肇事者陈以甫慑于公安机关的强大压力,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次日下午,陈以甫在其叔父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归案后,其亲属代为赔偿了41000元丧葬费给被害人的亲属。
  灵山法院审理认为,陈以甫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造成四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陈以甫在肇事后次日在其亲属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亲属代赔偿了被害人的丧葬费人民币41000元,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3月23日,灵山法院根据被告人陈以甫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陈以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来源:钦州晚报

日期:2009-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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