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浦北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南宁市青年李光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今年3月5日22时许,李光昌携带502胶水、自制故障“民警提示”卡等作案工具窜到浦北县小江镇,对各银行的自动柜员机采用贴封柜员机进出钞口、粘贴“民警提示”的方式欲诈骗群众钱财。当其粘贴到光明路农业银行柜员机时,被蹲守的保卫人员抓获,所幸发现及时没有群众被骗。经李光昌指认,位于浦北县民兴路农业银行立新分理处的一台柜员机的内部接客部模块被胶水损坏,经技术人员检修,接客部模板无法修复。经鉴定,该柜员机的接客部模块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914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光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余艳华)
来源:钦州日报
日期:200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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