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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这样理赔合理吗

问:

    上月末,我在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一位骑自行车的男士猛然左拐,摔在我的车前,造成手臂骨折。这位男士是个不折不扣的白领,每月税后收入为12000元。我的一些朋友和家人知道这个交通意外后,都劝我说别着急,因为事故的责任不在我,我又上过第三者责任险,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保险公司赔付方面肯定没有问题。”但保险公司却认为误工费的损失过大,不能得到全额理赔,请问这是否合法?

答:

    2004年5月1日之后,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额比以前有很大的不同,误工费就是其中的一项变化。但是, 6月15日,国家保监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答复》认可了保险公司“老合同老办法”的做法。也就是指你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如果是没有特别约定的,按以前的投保内容进行赔偿。现阶段对于超额部份很难要求得到理赔。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对保监会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意见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该条所确定的自愿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基本原则,应当适用于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法》第四条也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因此,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只是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而不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它不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失效而无效。《解释》施行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既可以继续履行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也可以经协商依法变更保险合同。

日期:200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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