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个国有企业的工人。在大约两个月前,单位为了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工厂效益,遂对工厂的厂房和机器设备进行了大规模改造施工。在此期间,我们只有在家里等着,没有上班。改造共进行了15天时间。在15天后,我又到单位上班了。到月底时,单位只发了我们半个月的工资。称在改造的15天内大家没有上班,是没有工资的,我却不这么认为。请问法律对此有什么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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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而按劳分配一个重要的内涵是不劳动则无报酬。但这不是一个绝对的原则,在特定的情况下,即使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负有支付工资的义务。根据1994年12月6日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在下述情况中,即使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要支付工资。(1)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2)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3)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你的情况完全符合上述的第三种情况,非因你的原因而出现的工厂改造施工使你停止劳动,同时停工也没超过一个月的工资支付周期,所以你有权利向单位要求一个月的完整的工资,单位也有义务支付你完整的工资。